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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16
一、FATF第四輪互評估
(一)互評估介紹
FATF的互評估(Mutual Evaluation),是指FATF每隔幾年會組織成員之間相互評估每一個成員國家或地區(qū)關于新的反洗錢標準的落實情況,其結果對一國參與全球政治經濟合作和治理至關重要。此外,互評估結論作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對聯合國安理會制裁決議執(zhí)行、全球稅收透明度論壇同行評議等方面也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不僅如此,該結論也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部門評估規(guī)劃的構成部分,是衡量一國金融穩(wěn)定程度的重要指標。
(二)評估標準
用于此次評估的 FATF 新標準共計 40 條,包括“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的政策和協(xié)調”、“洗錢犯罪與財產沒收”、“恐怖融資與擴散融資”、“預防措施”、“透明度、法人和法人安排的受益所有權”、“主管部門的職權和其他制度性措施”以及“國際合作”七個方面,不僅延用了 往年FATF指引和研究報告中較為成熟的內容,而且融合了聯合國及埃格蒙特集團等國際組織發(fā)布的有關公約和標準。
(三)互評估進程
截至2019年9月,FATF第四輪互評估已討論通過了56個國家或地區(qū)的評估報告,其中只有意大利、瑞典和西班牙等少部分國家直接進入常規(guī)后續(xù)進程,而伊朗等國家繼續(xù)列入高風險國家。我國FATF評估于2018年6月正式開始,現已完成現場評估過程。鑒于我國致力于反洗錢工作的大量努力與成果,后續(xù)結果不會是反洗錢工作終點而是一個新的起點。根據FATF標準指導,不斷完善我國反洗錢工作將是一項長期且大有裨益的工作。
二、FATF第四輪互評估對我國的評價
(一)有效性評價
FATF于2019年4月17日發(fā)布了對我國第四輪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體系的有效性和合規(guī)性報告。有效性評估標準設定了11 個子目標,包括內部協(xié)調、監(jiān)管、金融制裁等,評價結果劃分為高、較高、中、低四個等級,以衡量反洗錢措施的實施效果。(見表1)
我國在此次有效性評估中,3項為較高,4項為中,4項為低,無高等級項。鑒于FATF組織對于評估工作的高標準要求,報告充分肯定了我國近些年在反洗錢工作中所取得的積極進展,但從結果可以看出,在反洗錢有效性方面,我國仍有較大提升空間。
表1:中國有效性評估11個子目標評級結論
有效性目標 | 評級結論 |
風險、政策與協(xié)調 | 較高 |
國際合作 | 中 |
監(jiān)管 | 中 |
防范措施 | 低 |
法人 | 低 |
金融情報 | 中 |
反洗錢偵查和起訴 | 中 |
沒收 | 較高 |
反恐怖融資偵查和起訴 | 較高 |
反恐怖融資的預防措施和金融制裁 | 低 |
PF金融制裁 | 低 |
我國反洗錢有效性目標表現較好的地方在于:(1)在2018年正式確定了識別和評估反洗錢/反恐融資風險的程序,對于風險識別能力加強,政策逐步完善;(2)利用相關政策和法律,以刑事和行政訴訟的手段追繳犯罪所得的工作取得良好成效;(3)通過預防和破壞恐怖組織活動降低恐怖主義風險,從而有效打擊了境內的恐怖融資活動。數據來源:《中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報告》
雖然反洗錢有效性工作取得一些階段性成果,但是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主要包括:(1)金融機構對于反洗錢/反恐融資的風險沒有充分的了解,且對于洗錢威脅的識別能力較差;(2)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所實行的業(yè)務規(guī)則較為薄弱,無法有效防止濫用法人地位洗錢現象的發(fā)生;(3)全面實施的與貿易便利化有關的定向金融制裁存在缺少禁令、覆蓋范圍不全和執(zhí)行力不強的缺陷;(4)沒有一個全面的法律框架來處理與反恐融資有關的金融制裁。
(二)合規(guī)性評價
FATF 合規(guī)性評估關注該國對 FATF40 項標準的遵循情況,根據遵循情況分為“合規(guī)”(C,完全遵守)、“大致合規(guī)”(LC,存在少量缺陷,大部分能夠完全遵守)、“部分合規(guī)”(PC,存在嚴重缺陷,絕大部分未得以遵守)和“不合規(guī)”(NC,因國家結構、法律或機制缺陷,全部或部分要求不適用)四個等級(見表2)。
表2:我國技術合規(guī)評估40項標準評估結論
標準 | 評估 | 標準 | 評估 | ||
標準1 | 風險為本方法 | LC | 標準21 | 泄密與保密 | LC |
標準2 | 國家層面合作與協(xié)調 | C | 標準22 | 特定非金融行業(yè):客戶盡職調查 | NC |
標椎3 | 洗錢犯罪 | PC | 標椎23 | 特定非金融行業(yè):其他措施 | NC |
標準4 | 沒收與臨時措施 | C | 標準24 | 透明度和法人收益所有權 | NC |
標準5 | 恐怖融資犯罪 | LC | 標準25 | 透明度和法人安排所有權 | NC |
標椎6 | 與恐怖主義和恐怖融資相關的定向金融制裁 | PC | 標椎26 | 對金融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 PC |
標椎7 | 與擴散融資相關的定向金融制裁 | NC | 標椎27 | 監(jiān)管機構的權利 | LC |
標準8 | 非盈利性組織 | PC | 標準28 | 對特定非金融行業(yè)的監(jiān)管 | NC |
標準9 | 金融機構保密 | C | 標準29 | 金融情報中心 | PC |
標準10 | 客戶盡職調查 | LC | 標準30 | 執(zhí)法調查部門職責 | C |
標準11 | 紀錄保存 | C | 標準31 | 執(zhí)法調查部門權利 | C |
標準12 | 政治公眾人物 | PC | 標準32 | 現金跨境運送 | LC |
標準13 | 代理行 | LC | 標準33 | 數據統(tǒng)計 | LC |
標準14 | 資金或價值轉移服務 | LC | 標準34 | 指引反饋 | PC |
標準15 | 新技術 | PC | 標準35 | 處罰 | PC |
標注16 | 電匯 | PC | 標注36 | 國際公司 | LC |
標準17 | 依托第三方盡職調查 | LC | 標準37 | 雙邊司法協(xié)助 | LC |
標準18 | 內部控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 PC | 標準38 | 凍結和沒收 | PC |
標準19 | 高風險國家 | C | 標準39 | 引渡 | LC |
標準20 | 可以交易報告 | LC | 標準40 | 其他形式國際合作 | LC |
數據來源:《中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報告》
我國在40項FATF標準合規(guī)性評估中有7項合規(guī)、15項大致合規(guī)、12項部分合規(guī)以及6項不合規(guī),與其他國家相比處于一般水平。
一些合規(guī)性評估標準上表現良好,主要體現在:(1)執(zhí)法機構和檢察機構之間的業(yè)務合作程度顯著提高;(2)在原先的法律框架下,補充關于沒收洗錢或其他非法活動所得的相關條款;(3)金融機構保密法能夠適應反洗錢/反恐融資工作的要求,保證監(jiān)管機構能通過合理手段獲取信息;(4)記錄保存工作趨于完善,相關金融機構建立完善了交易記錄和客戶身份資料保存制度;(5)充分關注不適用(或不充分適用)于FATF建議的國家的商業(yè)活動及交易,并且對于這些國家設立了防范措施;(6)執(zhí)法和調查機關全面開展關于反洗錢、上游犯罪和反恐融資的調查;(7)賦予了執(zhí)法和調查機關更為廣泛的權利(取得授權后使用)。
有部分標準存在缺陷未完全遵守規(guī)范,主要體現在:(1)我國沒有一個風險監(jiān)測機制來解決行業(yè)內的反恐融資風險,也沒有針對反恐融資濫用風險開展外聯活動;(2)在客戶盡職調查時,對于客戶識別和記錄保存要求非常有限;(3)DNFBP的其他措施沒有要求報告可疑交易,也沒有要求特別注意涉及不(或不充分)適用FATF所建議的國家或境內人員的商業(yè)關系和交易;(4)在法人的透明度和收益權上,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來確保及時獲取關于控制法人的準確信息,以及保證無記名股票不會被ML濫用;(5)《信托法》所設立的民事信托沒有對于法律透明度和收益所有權做進一步的說明;(6)對于反洗錢/反恐融資的預防措施未涵蓋很多非金融業(yè)務部門(尤其是房地產部門)。
三、FATF第四輪互評估對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建議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FATF對我國將來的反洗錢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我國應該拓展評估信息來源,包括健全金融與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