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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如何保護自己,遠離洗錢活動嗎?

日期:2018-10-24

一、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為了防止他人盜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防止不法分子渾水摸魚擾亂正常金融秩序, 您到金融機構辦理業(yè)務時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身份證件;如實填寫身份信息, 如您的姓名、年齡、職業(yè)、聯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機構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您的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的提問。

案例介紹:

2005年, 新加坡人羅某到S市某銀行辦理業(yè)務時, 一直躲避銀行監(jiān)控鏡頭。銀行工作人員向其詢問資金用途時, 羅某開始不愿回答, 而后又聲稱是在做外貿生意。之后羅某立即通過電話將其賬戶內資金全部轉至該行另一客戶陳某的賬戶。由于陳某賬戶資金交易比較大, 該銀行希望為陳某辦理一張VIP 卡, 陳某欣然應允, 而此時在旁的羅某立即進行了阻止。此舉引起了銀行懷疑, 立即向當地人民銀行提交了可疑交易報告。根據這一線索, 當地人民銀行配合警方一舉破獲了這起我國最大的地下錢莊案, 經司法認定該案的涉案金額超過了50億元。

二、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件和賬戶

(一)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 可能產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2、可能協助他人完成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3、可能成為他人金融詐騙活動的替罪羊;

4、您的誠信狀況受到合理懷疑;

5、他人的不正當行為可能致使您的聲譽受損。

案例介紹:

2008年1月, C市警方根據舉報發(fā)現一小區(qū)空房內存有巨額現金900多萬元。調查發(fā)現房主為下崗職工傅某, 但傅某堅決否認自己曾經購買該房產, 也不知道房內現金是誰的。經回憶, 傅某才想起來, 數月前曾經把自己的身份證借給了妹妹。進一步調查發(fā)現, 傅某的妹妹是C市某縣交通局局長的妻子, 為了隱瞞丈夫受賄所得, 她借親屬的身份證件購買了多處房產進行洗錢。

(二)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賬戶

金融賬戶不僅是您進行金融交易的工具, 也是國家進行反洗錢資金監(jiān)測和經濟犯罪案件調查的重要途徑。貪官、毒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賬戶, 以您良好的聲譽做掩護, 通過您的賬戶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因此不出租出借賬戶既是對您自身的保護, 也是守法公民應盡的義務。

案例介紹:

2006年7月, 潘某找到杜某, 說急需一批銀行卡賬戶用于資金周轉。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證件, 用這些身份證件在S 市某銀行辦理了大量個人銀行卡賬戶, 并將這些銀行卡借給潘某使用。潘某得到銀行卡后, 按事先約定聯系某境外詐騙犯“阿元”, 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為“阿元”轉移其通過網上銀行詐騙的贓款110 多萬元, 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 年10 月22 日, S 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宣判,認定潘某等4 名被告人犯有洗錢罪, 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到2 年不等。

(三) 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通過各種方式提現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誘惑, 使用自己的個人賬戶(包括銀行卡賬戶) 或公司的賬戶為他人提取現金, 逃避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測, 為他人洗錢提供便利。也有人通過自己的賬戶為他人提現, 間接幫助其進行詐騙或攜款潛逃。然而,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請您切記, 賬戶將忠實記錄每個人的金融交易活動, 請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案例介紹:

2007年5月, Z省S 市個體工商戶盧某通過關系找到王某, 約定由王某為其提取現金2300 萬元, 事成后向王某支付2‰的手續(xù)費。王某通過H 市某會計師事務所馮某的銀行賬戶為盧某提取了現金, 但在扣除約定的手續(xù)費及返還盧某部分資金后, 截留了其中的523 萬元。此后, 王某頻繁轉移、揮霍贓款, 隨后攜款潛逃。王某攜款失蹤之后,盧某找到王某的朋友李某, 請求李某找到王某并追回被騙款, 并答應向李某支付50 萬元作為報酬。但是, 李某卻與王某合謀, 在明知王某手中巨款為詐騙所得的情況下, 通過本人及他人賬戶協助王某從杭州某銀行提現299 萬元, 并將其中的200 萬元轉存至王某女友的銀行卡上。同時李某又虛構了其在向王某追討資金時被打傷的事實, 向盧某騙得人民幣3 萬元。2008 年5 月8 日, S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 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認定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判處有期徒刑5 年, 并處罰金11 萬元。

來源:《金融知識普及讀本》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 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