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近日有傳聞稱鄂爾多斯的房價已經從最高時的每平方米2萬元跌到3000元,當地開發(fā)商的資金鏈也日益緊張,但中融信托、中信信托、華潤信托等9家信托公司在鄂爾多斯等內蒙古城市發(fā)行的信托產品仍有相當金額尚未到期,這無疑再次繃緊了業(yè)內對信托兌付風險的敏感神經。
風險就是未來的不確定性
信托公司的主營業(yè)務就是運作信托項目,風險和收益是運營中要度量的天平。出現風險,是偶然中的必然事件,但只要某個項目的風險不會造成區(qū)域性乃至系統性的風險,就不能因噎廢食、止步不前。
對于信托公司來講,遇到項目質地好、管理優(yōu)秀、能夠按時順利兌付的項目是上上簽,安全清算是順理成章的事。但即使風險控制做得再密不透風,理論上也不能徹底杜絕兌付危機。
想不剛性不容易
投資存在風險,信托公司不保證信托計劃的收益率,也不保證信托計劃沒有虧損風險。這本身也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一系列信托法律法規(guī)的內在要求——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信托公司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公司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不爭的事實卻是,我國的信托業(yè)雖然已經突破5億大關,但仍舊處在一個培育市場、跑馬圈地的野蠻生長階段。在某些情況下,尚不具備主動選擇委托人的議價權利,因此從項目設立到風險控制上都難以將不確定性降到最低。然而在信托實務中,由投資者自擔風險是要承受巨大輿論壓力的。剛性兌付這種非正常解決方式,無奈地成為了一種“必須”。
兌付危機的兩種發(fā)展方向
兌付危機通常出現兩種發(fā)展方向:一種是項目出現了問題,但受托人切實履行了職責,履責行為和事實能夠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認可或者法律支持,受托人自己能夠免責;另一種是項目出現各類問題導致不能及時清算,信托公司在各種壓力下自己想辦法堵窟窿。
這里的“辦法”,可以是信托公司與交易對手協商,比如趁交易對手暫時的資金寬裕提前清盤來實現信托的清算;要么在項目設計中引入第三方受讓信托資產,對項目進行不良分類,低價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要么自己或找兄弟公司發(fā)新的信托來貸新還舊,以實現原有項目的按期清算;要么自掏腰包先行墊付。方法各異,但殊途同歸:為了盡快解決信托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從而安然兌付。
“宏觀調控”可以休矣
作為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yè)市場三棲的金融子行業(yè),信托業(yè)通過信托計劃所募集的社會資金投資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工商企業(yè)等實體經濟的各個領域,實現了合理引導社會閑散資金支持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功能。然而,我們對信托兌付危機的容忍程度給信托業(yè)的市場化發(fā)展進程帶來嚴重的約束與掣肘。在金融市場化背景下,我們呼喚順應信托業(yè)發(fā)展并符合其內在經營動力的審視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