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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與合同的區(qū)別

  信托與合同的聯(lián)系主要體現(xiàn)在,有些信托是通過合同設立的。但信托與合同存在重要區(qū)別:(l)目的和對價要求不同。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分別給予對方某些好處,雙方的協(xié)議必須得到對價的支持。信托的設立通常不需要對價,通常也不需要與受益人協(xié)商。(2)變更、撤消的權利不同。信托一經成立,不能隨意變更或者撤消,除非征得受益人同意。合同是可以隨時變更或者撤消的,例如,甲與乙簽訂一份為第三人丙的利益合同,甲與乙隨時可以變更或者終止合同。信托即使是通過合同設立的,委托人也不能與受托人協(xié)商變更、終止信托,除非得到受益人的同意。(3)第三人的權利不同。甲與乙為第三人丙的利益簽訂合同后,第三人丙不能要求強制履行合同。但是,甲與乙協(xié)商簽訂信托合同設立信托后,作為受益人的丙有權要求強制實施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