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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與委托代理的區(qū)別

信托與委托代理之間的主要區(qū)別是:

 ?。?)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委托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設立信托的財產,信托關系就無從確立。委托代理關系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托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比如,委托他人簽訂合同等。英美信托法認為,信托與委托代理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信托關系是財產性的,受托人控制信托財產;委托代理關系是對人的,代理人不需要控制委托人的任何財產。

 ?。?)財產的性質不同。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是獨立的,它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相區(qū)別,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收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但委托代理關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仍屬于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委托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采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采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義采取行動。

  (4)委托人的權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實施信托,受托人依據信托文件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預。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fā)出指示,甚至改變主意,代理人應當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