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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信托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h3>


一、非法集資的特征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fā)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yǎng)殖、項目開發(fā)、莊園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fā)行或變相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yōu)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fā)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yè)、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密碼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一)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guī)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是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二)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yè),打著響應國家產業(yè)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tǒng)的種植、養(yǎng)殖行業(yè)發(fā)展到高新技術開發(fā)、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wěn)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三)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fā)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guī)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四)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xiāng)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yè)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guī)模不斷擴大。
四、非法集資慣用伎倆
    一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fā)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fā)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yè)以開展擔保業(yè)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是發(fā)售虛假的理財產品,或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三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fā)旗號,假冒或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發(fā)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fā)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人們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四是以投資養(yǎng)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yǎng)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yǎng)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者通過舉辦所謂的養(yǎng)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fā)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群眾投入資金;
       五是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攜款潛逃;
       六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chuàng)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fā)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五、非法集資的后果
        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政府不會買單,只能由參與者自己買單,自行承擔風險損失。
六、合法的理財渠道
        目前社會上合法的理財渠道較多,購買信托產品就是較為可靠的理財渠道。信托產品是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開發(fā)的投資理財產品,適合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高凈值客戶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