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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與行紀的區(qū)別

  行紀是一方當事人(行紀人)接受他方當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利益,從事代購、代銷、寄售等活動并獲得相應報酬的行為。行紀與信托極為相似,行紀人與受托人都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的利益從事交易活動。但二者之間也存在重要區(qū)別:(1)適用范圍和要求不同。行紀主要適用于動產,信托適用于各種財產。而且,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行紀不以交付財產為成立要件。(2)財產的性質不同。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有別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行紀關系中,行紀人為委托人購買或者出售的財產,其所有權都屬于委托人。(3)第三人的地位不同。受托人依據(jù)信托文件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享有自主權。行紀人實施委托的事務的范圍通常限于代他人買賣財務,并且要遵守委托人的指示。行紀人未經委托人授權將財產出售給第三人的,第三人通常不能獲得財產的所有權;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出售給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獲得財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