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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丨信托知識百問百答(十二)

日期:2021-01-27

56.信托消費者應該如何判斷在證券投資信托業(yè)務中,投顧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呢?

答: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在管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實際業(yè)務中,為了提升投資成效,信托公司可能會向投資顧問尋求專業(yè)的投資操作建議。對于投資顧問,有兩個點需要信托消費者重點關注:首先,信托公司是否有對投顧的團隊情況、從業(yè)記錄和過往業(yè)績等進行盡職調查,確保投顧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例如:沒有不良從業(yè)記錄、實收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有合格的證券投資管理和研究團隊等;第二,信托公司是否有發(fā)揮主動管理職責,親自處理項目并自主決策,如果信托公司聘請第三方機構提供投顧服務的,投顧只能提供建議但是不能代替信托公司進行投資決策。

57.既然信托產品有推介資質的要求,那么常見的沒有資質、又違規(guī)推介信托產品的機構有哪些?

答:近年來,第三方機構如互聯網平臺、第三方財富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成為違規(guī)推介、銷售信托產品的重災區(qū)。在規(guī)范信托推介銷售方面,監(jiān)管早已明確禁止第三方違規(guī)推介代銷。銀保監(jiān)會頒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就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計劃。銀保監(jiān)會出臺的《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機構銷售風險向信托公司傳遞;隨后配套下發(fā)的執(zhí)行細則,進一步明確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機構以提供咨詢、顧問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托計劃,切斷第三方風險向信托傳遞的渠道,避免法律風險。以上提到的第三方機構,是指不持有銀行、基金、保險等金融牌照,既不納入銀保監(jiān)會或證監(jiān)會監(jiān)管,也不屬于金融機構,因此均不能推介銷售信托產品。所以,信托消費者在購買信托產品時需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確保通過一些正規(guī)金融機構渠道認購產品。

58.信托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披露哪些信息?信托消費者在什么時候、什么渠道能夠看到?

答:信托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主要需要披露三大類內容。第一類內容是年度報告,信托公司年度報告內容涵蓋公司概況、公司治理、經營概況、會計報表、財務情況說明、重大事項等信息。通過年報內容,信托消費者能夠較為全面地了解到信托公司全年的經營情況;第二類內容是重大事項臨時報告,也就是針對發(fā)生可能影響信托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客戶和相關利益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信托公司會制作重大事項臨時報告,并向社會披露;第三類內容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銀監(jiān)會規(guī)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最重要的是年度報告,一般情況下,信托公司通常會每年的4月30號之前將前一年的書面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放在公司主要營業(yè)場所,供信托消費者及相關利益人查閱;也會將年度報告全文登載于公司的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銀保監(jiān)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

59.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財產的全流程各環(huán)節(jié)分別承擔了什么職責?

答:一是盡職調查階段。信托公司應當在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之前嚴格按照公司信托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開展盡職調查,出具調查報告,結合盡職調查等內容進行內部審議,且信托公司應當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揭示可能影響信托財產安全的重大風險以及擬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二是產品推介階段。信托公司銷售信托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向信托消費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信托產品。信托公司可結合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判斷消費者是否滿足合格投資者資質,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三是運營管理階段。信托公司應以信托目的的實現為出發(fā)點,按照法律規(guī)定、信托文件的約定以及內部管理規(guī)范盡職管理信托財產,保證信托公司對信托業(yè)務的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jiān)督和糾正。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信托公司應當依照相關規(guī)定按時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五是終止清算。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或者信托文件約定的終止情形的,信托終止。信托終止后,信托公司應當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

60.信如果信托消費者希望能夠購買一只風險等級較高的信托產品,來獲取較高收益,應該如何購買?

答:根據投資者適當性規(guī)則的要求,信托消費者在購買信托產品前,都需要完成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測試的結果來確定他的風險承受能力,再與信托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匹配。根據監(jiān)管要求,資管機構只能向金融消費者銷售與他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風險承受能力高的投資者,可以購買風險等級高的信托產品,但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則只能購買風險等級較低的信托產品。因此,若信托消費者想要購買較高風險等級的信托產品,必須要有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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